本期案例,请看槐荫法院张代蕙法官如何释法明理,当庭化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。
2025年5月,李某在楼下遛狗时,与张某母亲所遛中型犬相遇。双方均未给犬只牵绳,后李某的小型犬被张某的中型犬咬伤,经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上万元。双方对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,且李某对张某母亲事后的态度非常不满,于是李某将中型犬的主人张某起诉至槐荫法院。
李某认为,张某饲养的中型犬体型更大,主动发起攻击,致其小型犬受伤严重,应当负主要责任。而且事后张某明知道小型犬受伤严重,但始终未支付医疗费,也未向自己道歉,令其感到心寒,因此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1.5万元,并索赔象征性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。
法官在仔细阅读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后,发现李某与张某的矛盾点看似是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和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,实则源于事后处理态度引发的情绪对立。1元精神赔偿象征意义大于实际,这一象征性诉求背后的情绪对立,实则比1.5 万元医药费的纠纷更难化解。因此,她决定不以简单判决结案,而是力争从源头化解心结。
法官迅速开展沟通化解工作,在与李某沟通时,李某对自己遛狗不牵绳的过错责任完全认同,但对张某意见非常大,认为自己饲养的小型犬性情温顺,没有伤人倾向。而张某的中型犬危险性较高且主动攻击,致使其宠物受伤,张某应承担更大的责任。更让李某难以接受的是,爱犬重伤病危,张某却始终未致歉或问候,冷漠态度令其寒心,诉讼实为宣泄不满。
随后法官也向张某了解的事情的经过,张某对李某所述均予以认可。经过法官释法明理,张某认可自身存在过错,也承认在事后处理中存在态度疏忽,也希望能在法院的协调下向对方表示歉意。
法官遂组织双方调解。法庭上,张某向李某赔礼道歉,并主动额外承担了一部分医疗费用。李某态度也随之缓和,坦言自身亦有责任。趁此时机,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一并讲解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饲养动物有关规定,以及造成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,二人均表示了解了相关规定,并保证日后遛狗一定按照规定使用牵引绳。双方握手言和,李某当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,纠纷就此化解。
随着社会生活发展,饲养宠物日益普遍,“毛孩子”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,为生活增添情感色彩。但饲养宠物的同时,动物饲养人也应当尽到管理责任,包括出门牵绳、主动避让行人、办理登记、定期接种疫苗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:“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:“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妨碍他人生活。”文明养犬是社会公德的体现,也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定义务。只有在爱心和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,社会才能更加温暖和谐。
来源:槐荫法院
【来源: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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